问题描述:
我于2014年7月9日向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呈贡区涌鑫哈佛中心9幢2单元2118公寓一套,我于2016年1月30日接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要求开发商出具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开发商无法出具。
由于开发商不能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造成交房过程中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达不到交房条件,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经沟通,开发商表示会后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于2016年1月30日完成接房。
但是,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8月28日开发商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这完全是开发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故意拖延,业主无法确定自己居住的房屋是否安全而战战兢兢,并且由于没有完成验收也造成我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请贵单位能够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督促开发商在一个月之内督促开发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